疫情防控问题通报(持续更新)

点击数:1984    发布时间:2021-08-09

江苏省纪委监委通报一起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案例

发布日期:2021-07-31     信息来源:江苏省纪委监委

       7月27日晚,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称,南京浦口104国道汊河大桥查验点附近,有“黄牛”勾结查验点工作人员违规带没有核酸检测证明的人员和车辆通过。省纪委监委立即督促南京市纪委监委、南京市浦口区纪委监委会同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核查。经查,在查验点附近,确有“黑车”司机主动询问没有核酸检测证明的人员是否需要帮助过卡。“黑车”司机采取指引车上人员下车、从远处步行绕卡,自己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代驾车辆通过查验点的方式规避检查,每次收取50-80元不等费用。浦口公安分局先后抓获张某某、沈某某和王某3名嫌疑人,他们从26日下午开始做“代驾出城黄牛生意”,至27日晚10时共送6车6人出城,经追踪,此6人苏康码均为绿码,已全部落实管控措施。张某某、沈某某、王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拘留,1辆非法营运车被扣押。没有发现他们与查验点工作人员勾结。

 南京市纪委监委正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市75个市域边界离宁公路查验点开展检查,采取最严格的措施防止疫情向其他省市扩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江苏省纪委监委通报一起公职人员

在社区疫情防控中不作为案例

发布日期:2021-08-06    信息来源:江苏省纪委监委

 7月31日,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反映,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工作人员汪某在负责小区值守期间,不认真履行防控检查职责,长时间坐在小区门口玩手机,不检查进出人员苏康码。省纪委监委督促南京市纪委监委开展调查。

  经查,根据南京市区统一部署,自7月下旬起,淳化街道安排机关人员下沉到各社区,与网格员和物业管理人员一起做小区人员入口测温、苏康码查验、黄码登记等防控工作。汪某负责某小区值守工作,期间汪某每天长时间坐在门卫室休息、玩手机,且7月31日未经请假全天脱岗。8月2日,江宁区监委给予汪某政务警告处分。

 社区是疫情防控的关键防线。各级党组织要压实防输出防扩散责任,重点地区要强化小区封闭管理,广大党员干部要落实出入口管理责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采取最严格的隔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安全。

 

江苏省纪委监委通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疫情防控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发布日期:2021-08-07    信息来源:江苏省纪委监委

  经江苏省委批准,江苏省纪委监委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疫情防控不力问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先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通报如下:

  汪超,东部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机场涉外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涉嫌玩忽职守,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尹运文,东部机场集团应急救援部主任,涉嫌玩忽职守,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许永杰,东部机场集团地面服务部主任,对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胡万进,南京市副市长,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严应骏,南京市江宁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

  方中友,南京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南京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职务。

  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仍在调查中

 

南京市通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疫情防控

履行管理监督等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发布日期:2021-08-08    信息来源:南京市纪委监委

  经南京市委批准,南京市纪委监委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疫情防控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开展问责。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先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通报如下:

  杨大锁,市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因分管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对基层业务监管指导不力,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蒋虻芒,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因工作粗枝大叶,对有关文稿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伏进进,江宁区副区长,因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姜立波,江宁区政协副主席、区卫健委主任,因履职不到位,对疫情防控处置不力,免去其区卫健委主任职务,建议按章程免去其区政协副主席职务,视后续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刘春明,江宁区禄口街道党工委书记,因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朱茂胜,江宁区禄口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因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免去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职务,视后续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李强,江宁区禄口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因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建议按法定程序免去其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职务,视后续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孙海,江宁区卫健委副主任,因分管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对基层业务监管指导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朱宽远,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因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力,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仍在调查中。


扬州市纪委监委关于对疫情防控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典型问题问责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08-08    信息来源:扬州市纪委监委

  当前,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正处于最吃紧、最紧要的关头,少数党员干部仍然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021年8月1日,广陵区湾头镇财政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王强(已因严重违法被立案调查并停职)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并已造成23人感染的严重后果。现将有关情况及问责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7月29日至8月1日,在对王强核酸检测混采阳性进行复检的过程中,邗江区有关方面在隔离管控等环节工作失职,落实防控措施不实不细,造成疫情扩散。邗江区监委对此立案调查后,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区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流调隔离组副组长蒋蔚,区疾控中心主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样检测组副组长黄友政务警告处分。市监委责令邗江区政府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副区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丁明哲作出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

  7月29日,广陵区湾头镇联合村核酸检测点设置不规范、现场组织混乱,导致在该检测点与王强密切接触的多名人员被感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广陵区纪委监委对此立案审查调查后,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了问责追究,其中:广陵区湾头镇联合村党总支书记梁文祥,作为核酸检测点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湾头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王磊作为挂包领导,未按要求规范组织、管理检测现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湾头镇副镇长孙超作为分管领导,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区疾控中心主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样检测组副组长吴红祥,指导督促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市纪委监委责令广陵区委副书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李斌作出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是全市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带头响应市委号召,进一步强化危机意识、紧迫意识,全面紧起来、严起来、快起来、实起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苏省纪委监委通报扬州一起公职人员

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案件

发布日期:2021-08-09    信息来源:江苏省纪委监委

       8月5日,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反映,扬州仪征市陈集镇雏鹰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在教师宿舍内补课,有聚集性传播风险。省纪委监委立即组织扬州市纪委监委开展调查。

       经查,疫情发生后,仪征市发布禁止开展线下教学活动的通知。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陈集镇雏鹰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朱俊群,在其丈夫陈集镇第二中心小学校长糜山的帮助下,组织22名学生在陈集中学教师宿舍内补课。负责监管工作的陈集镇社区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卞家庭接到群众反映后,不仅不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监督职责,反而向糜山通风报信,糜山、朱俊群提前将学生转移到租用教室继续补课。

       8月9日,仪征市纪委监委分别给予卞家庭、糜山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对组织查处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陈集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黄蔷薇给予诫勉,并责成市教育局依法停止雏鹰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补课行为。


江苏省纪委监委通报扬州市履行疫情防控

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发布日期:2021-08-13    信息来源:江苏省纪委监委

       经江苏省委批准,江苏省纪委监委对扬州市疫情防控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对有关党员、干部失职失责问题进行处理。通报如下:

       陈锴竑,扬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指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不到位,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余珽,扬州市副市长,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不到位,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钱峰,扬州市邗江区区委书记,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不到位,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邗江区区委书记职务。

       朱勇,扬州市广陵区区委书记,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不到位,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广陵区区委书记职务。


扬州市通报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发布日期:2021-08-14 信息来源:扬州市纪委监委

       经扬州市委批准,扬州市和相关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疫情防控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对有关党员、干部失职失责问题进行处理。通报如下:

       赵国祥,扬州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不力,对基层监管指导不到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丁明哲,邗江区政府副区长,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叶浩,广陵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彬,广陵区卫健委主任,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不力,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吴德裕,广陵区湾头镇党委书记、广陵新城党工委副书记,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湾头镇党委书记、广陵新城党工委副书记职务。

       李家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梅岭街道党工委书记,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陆春军,邗江区双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职务。

       姚义龙,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梅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彬,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履行辖区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不力,对基层业务监管指导不到位,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黄玉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党委委员、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履行辖区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不力,对基层业务监管指导不到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嵇鹏程,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四季园派出所副所长,履行辖区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汤亮亮,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梅岭派出所副所长,履行辖区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不力,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梅岭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来源:江苏省纪委监委网站)


©中共南京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07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