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7032 发布时间:2020-08-20
一、严禁有与“两个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行。
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等活动安排。
四、严禁压案不查、拖案不办、办人情案关系案、越权执纪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严禁非因工作需要谈论、透露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和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内部信息。
六、严禁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等粗暴执纪执法行为。
七、严禁酗酒、公务活动期间饮酒和酒后参与公务活动。
八、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行为处置办法
为确保《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八严禁”》(以下简称“八严禁”)有效执行,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切实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和《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有信必办、违禁必查,对违反“八严禁”线索必须及时组织核查,对违禁行为严肃处理。
二、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情节轻微的,予以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予以诫勉谈话。
三、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反“八严禁”,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规处理。
四、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不适宜在现职岗位继续工作的,应当予以组织处理或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五、对违反“八严禁”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监督权限,参照初核程序组织核查,并由相关纪委监委根据核查结果集体研究作出处置决定。
同级党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的,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置。
六、单位或部门内违反“八严禁”问题多发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置违禁干部的同时,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根据有关规定问责。
八、对典型违禁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