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数:1911 发布时间:2022-05-30
在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持续聚焦招生考试公权力,打出监督办案“组合拳”,守好招生考试“公平线”。近日,我校出台《招生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问责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生工作,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层层压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办法》共12条,明晰了招生工作违规行为及问责处理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及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类17种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应当停止相关当事人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第二类5种情形,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在严肃处理的同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加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第三类是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果或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办法》还明确了5种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予以问责的情形。规定对于发生招生工作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班子成员及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按照“监督全覆盖”的基本原则,《办法》规定组织或承办研究生招生、本科招生、附中招生及省中职职教高考艺术类专业加试的部门单位及全体招生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评委、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含校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能部门全体人员、招生及承办单位班子成员、命题人员、考务人员、保障人员等),均为重点监督对象。
下一步,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将认真落实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部署要求,紧盯高校领域系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深入学习上级教育部门关于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有关要求,围绕《办法》落实,推动学校分层分类开展政策宣讲与规范培训。始终坚守教育公平红线底线,严格规范对行使招生考试公权力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让招生工作在阳光下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