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49 发布时间:2023-12-18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招生监督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公开和安全有序进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将《南京艺术学院招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南京艺术学院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
2023年12月4日
南京艺术学院招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招生监督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公开和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文件精神和上级及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监督工作要完善多级监督制约机制,承担招生任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建立健全全校纪检监察机构、招生部门、教学(务)部门与教师等多方参与的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做到接诉即办、有案必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招生为本科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中职职教高考艺术类专业技能考试和研究生考试招生,附中考试招生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全校招生监督管理工作,由纪委办公室、招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学校监督检查工作组和承担招生任务单位分别选派监督人员负责驻点现场监督,纪委机关选派人员负责流动巡查监督,共同完成监督任务。
第五条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主要职责:监督国家、省和学校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招生考试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检查等工作,确保各类监督人员职责明确、正确履职;对招生参与人员进行纪律和警示教育;监督招生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校纪委机关主要职责:履行招生工作“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制定招生监督工作方案,负责对招生“公权力”履行、监督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场次巡查、违纪处理等情况开展监督;严格落实招生责任追究机制和“一案双查”制度,对招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条招生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招生工作监管职能,负责招生工作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承担招生任务单位制定招生工作细则和流程;督促承担招生任务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决定招生事宜;协助处理招生工作中的举报、投诉和其他事宜;落实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承担招生任务单位职责:成立监督组对本单位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制度和纪律情况;对本单位参与招生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发现异常情况或者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校纪委、招生职能部门和相关校领导报告;协助处理本单位招生工作中的举报、投诉和其他事宜;落实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和要求
第九条为完善监督流程,增强监督质效,实行以下工作机制:
(一)工作报告机制。招生期间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妥善处理。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处置时,过程有记录,决定有纪要,事后可追溯。
(二)监督巡查机制。在初试、复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督人员可进行现场巡查,对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三)信访核查机制。受理并核查考生及家长有关招生政策、程序、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信访中调查属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督管理工作要重点聚焦考前准备、考试组织、阅卷组织、成绩发布、招生录取等重点环节,紧盯“关键人、关键事、关键处、关键时”,深化监督监察全覆盖,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第十一条与招生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和学校相关纪律要求,并及时完整做好有关招生文件、视频、图片、文字等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出现问题可追踪溯源。
第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经查实属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纪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注册。
第四章 回避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招生人员包括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考务人员,命题教师、评分(卷)专家评委和监督人员等。招生人员中有近亲属参加当年学校招生考试,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子女或其他亲属报考本校艺术类型招生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全程回避。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任何方式开展前述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各部门单位不得向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考试招生培训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若发现以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