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推进协同监督的实施办法

点击数:1305    发布时间:2023-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着力汇聚全方位监督的强大合力,增强监督治理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以及省纪委监委《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纪检监察监督与巡察监督统筹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和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关于开展日常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协同监督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同监督,是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纪检监督、巡察监督与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国资、保卫、审计等部门职能监督发挥各自优势,强化贯通融合,增强整体合力,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增强监督自觉,不但要强化部门内部监督,也要对本系统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推进协同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学校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为根本任务,聚焦落实监督首要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监督,着力加强学校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同联动,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协同决策问题、整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与管理部门职能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构建整体联动、高效协同“大监督”格局。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负领导责任,党政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协同监督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研究分析协同监督工作情况 纪委办、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负责协同监督日常工作,加强与党委组织党委宣传党委巡察办、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财务、国资、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承担协同监督的具体任务。

第五条  成立南京艺术学院协同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开展协同监督有关工作。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各内设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同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督检查处。

 

  工作机制

第六条  联席会议机制。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牵头,每学期召开一次协同监督工作联席会,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上一期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和管理部门职能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情况,分析研判相关问题,安排部署重点任务。校纪委可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临时专题会。

第七条  信息互通机制。各职能部门将各自掌握的监督信息,尤其是涉及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师生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学校在制度执行、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及时相互沟通,防止出现信息梗塞或信息“孤岛”问题。

第八条  协同决策机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重点环节等方面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集体研究确定协同监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的重点和方法,监督的计划和措施等,不断提高监督决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职能部门有关专项监督工作,纪委各内设部门应积极响应、全力配合,发挥纪检监察工作优势。

第九条  问题移送机制。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有关人员或事项可能涉嫌违纪违规的,应及时向校纪委办公室移送问题线索,纪委办公室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程序予以处置。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涉及到职能部门业务工作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改。

第十条  整改评估机制。校纪委可通过述责述廉、考核评议、专项约谈、制发“两书”等方式,联合职能部门合力推动日常监督,以及巡视、巡察、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履行党内纪律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职责,坚持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紧盯“关键人、关键事、关键时、关键处”,通过专项监督、嵌入式监督,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为落实校党委决策部署保驾护航。

十二 党委组织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与纪委沟通、处置重点关注干部考核、干部考察、任前公示和干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学校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内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问题及时与纪委沟通、处置重点关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党委巡察办。贯彻落实“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察工作方针,围绕“四个落实”深化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移交校纪委处置。

第十五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对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负有职能监督的责任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处置重点关注在校园安全稳定和内保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对于师德师风、职称评定等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置。重点关注单位和个人考核、师德师风检查及教师思政工作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财务处。财务处牵头组织协调财会监督工作,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预算管理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重点关注财务报销审核、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国资处。负责国有资产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重点关注在招投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暴露的问题等。

第十九条审计处。审计处对各学院、单位重要项目实施、财务收支,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管理和效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基建及零星维修工程等进行审计;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各职能监督部门对应当移送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问题线索或事项,填写《协同监督问题线索登记单》(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校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到职能监督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的,填写《协查函》(附件2),工作人员持《协查函》到相关职能监督部门办理,相关职能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校纪检监察机构在问题线索核实或查办案件中,需要提请相关职能监督部门协助配合的,填写《提请协助书》(附件3),交相关职能监督部门按程序办理;职能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中需要提请校纪检监察机构协助配合的,填写《提请协助书》(附件3),交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程序办理。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监督工作是职责使命之所在,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纪检监察、巡察和相关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履行监督职责重要性的认识,主动融入协同监督机制,以高质量的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落实监督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工作职责,主动扛起职能监督重任,切实把管业务和强监督有效结合起来。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和行为敢于作斗争、敢于动真碰硬,压实压牢职能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肃工作纪律。协同监督参与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移送问题信息和有关事项,对发生的问题做到“不回避、不遮掩、不袒护”。参与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有关工作信息,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办法和有关规定为准;与上级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机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协同监督问题线索登记单

 

填报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问题线索

接收日期

 

题线

来源

 

疑似问题人员姓名

 

单位

 

职务

 

政治

面貌

 

疑似问题

主要内容

 

所在部门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附件

(印证材料份,共页)

    备注

 


附件2

协同监督协查函

 

因监督工作需要,校纪委           同志需到贵部门调取有关资料,请给予协助配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纪委办公室盖章   

    

 

 


附件3

提请协助书

 

第一部分:违规违纪或事项简要情况;

第二部分:请求协助的事项;

第三部分:请求协助的内容、方式、措施等。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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